《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将《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监督管理局”等表述统一修改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省级检验所”修改为“省级检验机构”,将“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修改为“中国食品检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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